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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泰安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泰安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3%左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削减13.22%和18.20%,是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十一五”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要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统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确保把“三个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三个体系”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到位,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的监督,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四、《泰安市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泰政发〔2006〕62号附件)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泰安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煤炭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县(市、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际间、县(市、区)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县(市、区)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或县(市、区)外、销售量、售于市或县(市、区)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市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市建设局提供。
(四)电力。电力生产量、供应量及各县(市、区)输入(出)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发电量、各县(市、区)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泰安供电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五)其他能源品种。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主要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取资料,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县(市、区)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县(市、区)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予以补充。为市、县两级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泰安供电公司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全市100户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泰安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100户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县(市、区)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开采、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市确定的100户重点用能企业及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及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和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以外的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县(市、区)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监察局、建设局、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二)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和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节能办。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市节能办组织评估组对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节能办。
四、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县(市、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限期整改。对40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8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由省政府按照《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考核。 (四) 48户之外的市百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办。 (五)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1.泰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40户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由有关单位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部门(上报表格由市环保部门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里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月一次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主要检查、监测企业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测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审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报省环保部门。
每季度结束后6日前,市环保部门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省环保部门。第二、四季度还需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部门(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取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没有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SO2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情况调整低COD排放行业,并报市环保部门核定认可。各县、市、区监察系数取值后应报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环保部门,并依据省环保部门核定结果对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市 环 保 局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市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的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数据定期汇总上报工作,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具体监测工作。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由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共同完成。市环保部门对各县(市、区)重点监管企业每旬至少随机抽查1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每旬进行一次检查、监测;县(市、区)环保局每旬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监测一次,每天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分别进行一次检查、监测。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
凡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误差范围内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以人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污档案。有关排污情况的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报省环保部门。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帐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省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及计划执行情况等档案材料,并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省、市、县三级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一次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市环保部门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市、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迎接省环保部门核查准备工作。根据省环保部门核查确认的全市总量减排情况,最后确认各县(市、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在市里未公布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公布年度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市环保部门依据各县(市、区)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审查、省、市两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监查和监测情况进行。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企业核算,并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企业核算,并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依据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的6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污水处理厂核算上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监测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部门。
关停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备的减排量,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时间等审查污染物削减量,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部门。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方法。市环保部门用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调查分析的方法,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减排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阅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等方式,审核减排项目和削减量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与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和减排率,审核减排量是否符合逻辑性;通过分析减排率与水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幅度,审核减排情况和环境改善情况是否相关同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